入党积极分子到新单位后,如何接续培养?
来源:未知来源
作者:党办
2024-1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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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第十二条规定,入党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。原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。现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。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。
毕业后可以把培养材料转去新单位继续培养。对于接续培养时间,建议由新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